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外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核算

vbhYIYTMK89032024-04-14 08:28:36

一、怎样准确确认“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属于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范畴,是指企业为了维护或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而对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或者改良所发生的开支,如生产设备的日常维修、定期大修,房屋进行装修等。文中针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费用处理”的财务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难于操作的现状,特尝试论述此制度在工作中的具体转化操作方法、步骤。

一、工作中的困惑

在日常工作中常会遇到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应计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问题,不是无处去查询财务制度而是面对财务制度不知如何下手,如何具体操作。

(一)资本性支出还是费用性支出由谁界定

一项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我们通常的做法是由使用部门提方案,基建部门搞施工,最后工程结束时出决算。当经办的业务人员拿着发票附着决算到财务处来报账,要求挂账或付款时。这项业务是应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全靠最后财务人员把关,而且把关的方法也仅凭职业判断。判断其应资本化并向领导汇报同意后,就通知经办人员去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如果判断其应费用化就直接做账计入当期成本。

这种处理方法风险是非常高的。首先没有足够的关口对风险事件进行把关、判断,化解削弱风险,而是将所有风险全部转移到财务人员身上。一项本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你财务人员职业判断出来了就计入资本性支出,你没判断出来可能就计入了当期成本。问题可能只能等年终财务审计或税务局查账时才能发现,那可能对当期经营指标造成的影响已无法弥补。所以应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账务处理事项列入单位风险事件体系,来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风险,使该事项可控。

(二)现行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财务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现行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相关财务制度。摘录如下。

财政部财会[2003]10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中的解答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固定资产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具体操作问题是:

(1)由哪个业务部门界定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大约能延长多少年?

(2)由哪个业务部门界定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量化值大约在什么区间?

(3)由哪个业务部门界定增计后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增计金额应是多少,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是多少?

目前的财务会计制度只宏观规范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大框架,能读懂但操作不了。如果按此操作说到底还是要借助职业判断,职业判断固然是我们工作中必不可缺的职业素养,但它也为到年终财务决算审计或税务局检查时与注册会计师或税务人员纠缠不清埋下了隐患。毕竟职业判断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

在查阅了大量资料后,发现税务部门在处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有些部分具有纲性规定制度,这可能与税务部门要具体纲性执法有关。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结合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制度和以及自己工作中的心得体会来尝试探讨单位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操作步骤。

二、目前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种类

目前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种类主要有三大类。

(1)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大修理费用。

(2)自有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费用。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费用。

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账务处理种类

目前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账务处理种类主要有三大类。

(1)在租赁期或可使用期内摊销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2)计入资本化支出

;(3)直接进入当期成本。

四、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按照准则制度具体操作

(一)首先各单位要根据财政制度,结合本单位业务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费用确认标准”

各单位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费用确认业务应该在标准制度中量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范围、计入资本化的范围,计入当期成本的范围,这样才能使具体操作有章节可依。

(二)强化内部控制,强化业务流程,按照制定的制度划分职责,明确分工,降低风险

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业务,让所有参与该工作的业务处室都参与进来,对各项确认标准依据本部门的业务特性进行职责化分。

(1)在项目申请阶段,由需求部门提出该固定资产改扩建后要达到的目标,基建部门预计工程的费用,资产部门预计完工后的使用年限。在此阶段我们就可以让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财务确认标准预以表格形式的量化,为后续财务确认打下基础。见表一。

(2)在该项目经过单位业务流程审批、实施、完工后,再根据完工后的工程决算数和实物状态再量化填表,为最终进行财务确认提供支撑资料。见表二。

(3)最终财务部门根据事先业务流程中的表一、表二很容易做到准确确认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并且整个业务流程能够做到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使该业务的风险关口前移,使我们能够把握业务,控制业务,控制风险。而不是等审计或税务检查时再空洞的去解释。

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在具体实务中,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下列各项后续支出,通常的处理方法如下:(1)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2)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3)如果不能区分是固定资产修理还是固定资产改良,或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资产改良结合在一起,则企业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分别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计入当期费用。(4)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5)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6)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或待摊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或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上述原则处理。

三、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内容:

(1)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③单位价值较高。

(2)使用寿命,指固定资产预期使用的期限。有些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也可以用该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数量来表示。

(3)折旧,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其中,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确认

4.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5.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企业的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等资产,虽然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却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也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但这类资产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和不能超过这两类资产可收回金额总额。

6.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初始计量

7.固定资产应当按其成本入账。

8.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9.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10.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

11.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12.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13.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1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②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1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16.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折旧

17.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18.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除本准则第22条所列情况外,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19.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20.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除本准则第23条所列情况外,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2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2.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23.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则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后续支出

24.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5.根据本准则第24条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费用。

减值

26.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7.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28.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29.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30.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处置

31.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2.售后租回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披露

33.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信息:

(1)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

(2)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3)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和期末各类固定资产账面总金额及累计折旧总额,以及各类扩建、处置及其他调节项目的金额;

(4)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5)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数额及增减变动情况;

(6)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

(7)已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

(8)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9)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0)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衔接办法

34.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除减值准备的提取应当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附则

35.本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热门标签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