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什么

vbhYIYTMK89032024-04-13 16:16:22

一、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该怎么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怎么做

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这是从业人员的其中一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扩展资料

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员工作业时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可以全身而退吗

陈某是某建筑公司一名货运司机,负责向建筑工地运送河沙。一次,陈某驾驶货运车辆,在装卸作业过程中,突然上方施工塔吊发生倾斜垮塌,陈某紧急弃车逃走,最终货运车被砸中导致报废,建筑公司以陈某未能有效保护公司财产为由,扣除陈某半年工资作为赔偿款项,并要求解除陈某与建筑公司的用工劳动合同,陈某向建筑公司提出申诉。问:建筑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有的甚至危及到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作业员工为了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进行紧急避险或在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后迅速撤离,导致生产单位的财产受损,这是情势危急情况下的人身安全选择。生产单位是不得因这一特殊缘由而改变对于从业人员的待遇,或者要求从业人员进行赔偿的。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本案中,陈某为了规避塔吊垮塌而造成的生命危险,紧急弃车逃走,在客观条件与情势缘由上均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因此建筑公司克扣刘某工资进行赔偿,并要求与陈某解除用工合同的做法是严重违法的,陈某应当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在突发的生产事故中,人的生产权益的保护应当是被置于第一位的。因此,在现实的生产事故中,人为了规避风险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生产单位的财产受到损害,是不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这是一种不可抗逆的危急情势,法律作出如此的规定正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人的生命权益,可以让从业人员最快地脱离危险而不用担心因此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保障事后不会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依然享有公平、平等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四、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什么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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